海南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督檢查處理決定書
瓊財采〔2018〕237號
海南省高級技工學校、海南省教學儀器設備招標中心、徐州市廣聯科技有限公司、江蘇品安軟件科技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9日,本廳接到舉報稱徐州市廣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聯公司)大股東陳浩和江蘇品安軟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品安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浩為同一人,兩公司同時參與海南省高級技工學校特種作業智能化模擬仿真操作考試點設備項目(HNJY-2017-32-15,以下簡稱“本項目”)采購活動,屬于圍標行為。本廳受理后依法進行審查,并于 2018年1月23日分別向海南省高級技工學校、海南省教學儀器設備招標中心、廣聯公司和品安公司發送“關于就檢舉事項提供說明材料的通知”,請相關單位就檢舉內容以書面形式作出說明,并暫停該采購項目?,F已審查終結。
本廳查明:
一、海南省教學儀器設備招標中心受采購人海南省高級技工學校的委托,組織本項目的競爭性談判采購活動,項目采購預算為55萬元。2017年11月30日,本項目發布競爭性談判公告,2017年12月13日,本項目發布成交公告,前三位成交候選人分別為:廣聯公司(報價:52萬元)、品安公司(報價:53.5萬元)、江蘇奧炫索電子工程有限公司(報價:54萬元)。
二、2018年1月10日,本廳分別向徐州市云龍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和廣聯公司發送“關于協助核查企業相關信息的函”和“關于協助提供股東相關信息的函”,請其確認廣聯公司股東陳浩在公司中的股權占比和任職情況,以及股東陳浩的個人身份證明材料。徐州市云龍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未回函,廣聯公司向本廳出具了股東身份證明材料。
三、廣聯公司出具的股東身份證明顯示:陳浩(身份證號:320311********0812)在11月30日到12月15日期間是公司股東,股權占比為88%,任公司總經理。國家企業信用信息登記系統查詢:廣聯公司注冊資本為60萬元,在本項目采購期間,股東陳浩實繳出資額為53萬元,占廣聯公司88%的股權。
四、品安公司本項目投標文件中的營業執照載明的法定代表人為陳浩,法定代表人授權書顯示:本授權書于2017年12月2日簽字生效,法定代表人簽字一欄簽署人為陳浩,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顯示為陳浩(身份證號:320311********0812)。
五、2017年7月23日品安公司股東會決議顯示,陳浩持有品安公司60%股權按協議轉讓給受讓人阮亮,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陳浩在公司所任執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職務自動解除,公司管理層與公司登記部門協調,待條件具備時完成工商變更登記。2017年7月23日陳浩和阮亮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顯示,陳浩將其持有的品安公司60%股權轉讓給阮亮。
六、廣聯公司向本廳出具的“關于我公司海南省高級技工學校設備采購不存在檢舉圍標事項的說明情況”載明:至2017年5月,陳浩在廣聯公司的股權為54.33%,任公司執行董事;陳浩經與品安公司其他股東協議,將其持有品安公司60%的股份一次性整體轉讓給股東阮亮,公司也相應辦理了內部股東變更的相關手續,并解除其執行董事和公司法定代表人職務,至2017年7月23日時,品安公司與廣聯公司及陳浩再無任何股權、資金或其他關聯控制關系。
七、品安公司出具的“關于海南省高級技工學校設備采購招標檢舉函有關問題的情況說明”載明:“陳浩在公司成立時擁有部分股權,2017年7月底已經從我公司退出全部股份,不再擔任我公司任何職務,不是我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11月底,海南省高級技工學校招標時,我公司與陳浩之間沒有任何股權、管理或其他關系,我公司獨立編標、投標、議標,不受陳浩及其所在廣聯公司任何控制或影響,不存在與廣聯公司圍標問題?!?/span>
八、2018年1月24日,海南省教學儀器設備招標中心出具的關于海南省高級技工學校(海南省技師學院)特種作業智能化模擬仿真操作考試點設備項目情況說明的函載明:合同已簽訂但尚未開始供貨安裝。2018年1月25日,海南省高級技工學校出具的說明函載明:合同已于2017年12月21日簽訂,部分設備已到貨但未安裝,也未支付資金。
本廳認為:
一、根據廣聯公司出具的股東身份證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登記系統查詢結果和廣聯公司出具的“關于我公司海南省高級技工學校設備采購不存在檢舉圍標事項的說明情況”,確認在本項目采購期間陳浩為廣聯公司的控股股東;
二、品安公司參加本項目投標為公司行為,其投標文件內容應為公司真實意思表示,公司為其投標文件的真實性負責。經查,品安公司投標文件中的營業執照載明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權書簽字、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均顯示為陳浩。雖然,廣聯公司和品安公司均出具說明并提供相關股權轉讓協議,表示在本項目采購活動前,陳浩持有的品安公司股權已全部轉讓,陳浩也已不再擔任品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品安公司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和第三十九條“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載明事項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換發營業執照”的規定及時進行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和更換營業執照,實際上也仍然以陳浩為法定代表人參加本項目的投標。 故本廳對“廣聯公司和品安公司出具說明表示在本項目采購期間陳浩已不再擔任品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說法,不予采納。
因此,在本項目采購期間,陳浩既是廣聯公司的控股股東,也是品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廣聯公司和品安公司同時參加本項目采購活動并成為成交候選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的規定,同時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情形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七)項“供應商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之間、供應商相互之間,為謀求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應商的其他串通行為”情形,其成交無效。
上述事實,有特種作業智能化模擬仿真操作考試點設備項目(HNJY-2017-32-15)競爭性談判文件、投標文件、本項目成交公告、廣聯公司出具的股東身份證明、廣聯公司和品安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等相關證據證明。
綜上所述,舉報人關于“徐州市廣聯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蘇品安軟件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直接控股、管理關系,依法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的事項”經查證屬實,由于政府采購合同已經簽訂尚未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決定如下:
1.本項目成交無效。
2.對于徐州市廣聯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蘇品安軟件科技有限公司的惡意串通行為,本廳另行處罰。
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海南省財政廳
2018年3月8日